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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guó)人民銀行 金融監(jiān)管總局 國(guó)家林草局聯合印發《關於(yú)金融支持林業高質量發(fā)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6-03-13

爲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實中共中央辦(bàn)公廳、國務院辦(bàn)公廳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發揮金融力量推動林業高質量發展,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國家林草局聯合印發《關於(yú)金融支持林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金融服務、強化林業重要戰略實施金融保障、加大林業産業高質量發展金融投入、建立金融支持生态産品價值實現機制、完善政策配套體系及保障機制等五個方面,提出15條具體措施。

《通知》提出 ,要加大林權抵押貸款産(chǎn)品和服務創新力度,拓寬可抵押林權範圍,依法合規延長貸款期限,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增量提質擴面。有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推動成立林權收儲機構,鼓勵社會資本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服務。鼓勵各地優化林權價值評估機制 ,制定統一評估準則,明確(què)操作程序和收費标準,提升評估方法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強化抵押林權管理和處置 ,保護抵押權人合法權益。健全完善林權抵押登記機制,探索建立林業數據庫和交易流轉平台,規範有序推進林權市場化交易。

《通知》強調 ,要聚焦國家儲備(bèi)林建設 、“三北”工程等重要生态工程建設,探索多元化投入機制,強化金融服務需求對接。針對林業适度規模經營主體特點,提供适配的金融産(chǎn)品與服務,積極滿足林下特色産(chǎn)業培育、原料收儲及精深加工、轉型升級、冷鏈保鮮和物流等融資需求,綜合運用信貸 、股權、債券等融資方式,促進林業一二三産(chǎn)業融合發展。圍繞林業碳彙資源經營開發 ,探索完善林業生态産(chǎn)品抵押價值評估方法,運用數字化技術優化融資服務 ,提高生态産(chǎn)品價值融資的可得性 、便利性和安全性。

《通知》要求,要用好結構性貨币政策工具,拓寬涉林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加大林業領域資金支持。探索構建包括指數保險、産(chǎn)量保險、收入保險和責任保險在内的森林保險産(chǎn)品體系。提升金融機構風險防控能力,構建評估、保險、監管、處置 、收儲(chǔ)五位一體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管理機制,加強金融風險防範與管理。各地要建立金融支持林業改革發展工作會商機制 ,搭建有效的協作和信息交流平台,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林業領域融資需求項目庫,強化與金融系統共享對接,提高融資對接精準度和有效性。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将與金融監管總局、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加快推動(dòng)《通知》各項工作落實落細,暢(chàng)通政銀企融資對接渠道,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不斷提升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金融服務質效,助力林業高質量發展。

 

附件:

 

中國(guó)人民銀行 金融監(jiān)管總局 國(guó)家林草局

關於(yú)金融支持林業高質量發(fā)展的通知

 

爲全面貫徹(chè)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貫徹(chè)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及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中共中央辦(bàn)公廳、國務院辦(bàn)公廳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發揮金融力量推動林業高質量發展,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化集體(tǐ)林權(quán)制度改革金融服務

(一)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增量提質擴面。加大林權抵押貸款産(chǎn)品和服務創新力度,拓寬可抵押林權範圍,鼓勵将用材林中幼林、毛竹林、果樹、設施花卉、苗木等納入抵押物範圍。依法合規延長貸款期限 ,優化定價機制和放貸程序,審慎探索基於(yú)林業經營收益權、林下空間經營權的融資模式,以及林權按揭貸款、“林權抵押+森林保險”等産(chǎn)品服務模式,穩步推行農戶信用評價和林權抵押相結合的可循環信用貸款 。依托“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農戶”式等互助合作集約化經營模式,探索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法人授信和對組織内成員授信相結合的服務模式 ,提高借款人融資能力。

(二)完善林權收儲擔保和評估機制 。有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推動成立林權收儲機構,指導林權收儲機構建立健全内部經營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林權收儲業務。發揮林權收儲機構經營林權資産(chǎn)的專業優勢 ,鼓勵社會資本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服務。鼓勵各地優化林權價值評估機制,制定統一評估準則,明確(què)操作程序和收費标準,提升評估方法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提升評估機構公信力和評估質量,建立評估責任追究制度。拓寬評估主體,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依法合規進入林權評估市場,豐富評估途徑。

(三)強化抵押林權管理和處置。鼓勵金融機構、抵押人簽訂林權抵押貸款協議,對抵押林權監管作出相應約定,督促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做好林木管理和培育。鼓勵抵押人投保森林保險。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 ,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對所抵押林木批準或發放林木採(cǎi)伐許可證。對貸款到期後因借款人確(què)實無法清償貸款的,可按照合同約定,通過競價交易、協議轉讓、林木採(cǎi)伐或訴訟等途徑進行處置。因處置抵押林權需要採(cǎi)伐林木的,對符合採(cǎi)伐條件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優先予以安排採(cǎi)伐指标,辦理林木採(cǎi)伐許可證 。不符合採(cǎi)伐條件的,引導依法向不動産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産變更登記。在林權抵押期間,涉及對已抵押林權規劃變更或政策調整的,應當充分聽取抵押權人意見,保護抵押權人合法權益 。

(四)促進林權流轉交易服務。健全完善林權抵押登記機制,提高登記效率,壓縮登記辦(bàn)理時間。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建立省級生态資産資源經營管理平台,或依托國有林場、林業龍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等,按照林農自願、市場化經營原則,通過租賃、入股、托管等方式收儲分散林權、開展規模經營,夯實林權流轉和金融支持的市場基礎,探索“林地入股”“林木變(biàn)現”“托管分紅”等多元化合作模式。鼓勵地方探索建立健全林業數據庫和交易流轉平台,逐步實現林權抵押貸款登記流轉和信貸評級線上化,将林權登記信息與銀行實時共享,規範有序推進林權市場化交易。

二、強(qiáng)化林業重要戰略實(shí)施金融保障

(五)提升國家儲備(bèi)林建設金融支持能力。在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債務的前提下,指導金融機構聚焦“國家儲備(bèi)林+N”建設模式,按照市場化 、法治化原則開展業務,圍繞“國家儲備(bèi)林+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 、生态旅遊 、森林康養”等經營模式加大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力度。加強國家儲備(bèi)林建設項目融資需求對接,優化貸款審批手續,積極提供信貸支持。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在業務範圍内加大國家儲備(bèi)林相關貸款投放力度 ,合理確(què)定貸款期限。鼓勵各省份優選林業、金融、工程造價領域專業人才 ,組建專家庫,爲國家儲備(bèi)林項目謀劃、資金統籌、驗收監督、經營管理等提供全流程專業支持。

(六)探索金融賦能重要生态工程建設。聚焦“三北”工程等重點生态工程建設,探索多元化投入機制,按照市場(chǎng)化、法治化原則,強化金融服務需求對接,積極提供項目融資方案、資金結算以及帶動林農牧民發展生産(chǎn)貸款等綜合金融服務 。拓展碳彙收益,将生态工程建設與碳彙收益相結合,加大融資支持力度 。以國家重點生态功能區、生态保護紅線、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爲重點,圍繞“森林質量提升”和“國土綠化”有機銜接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複,優化金融服務,按照市場(chǎng)化、法治化原則,支持自然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三、加大林業産(chǎn)業高質量發(fā)展金融投入

(七)加大林業适度規模經營金融支持力度。針對家庭林場(chǎng)、村集體林場(chǎng)、股份合作林場(chǎng)、林業專業合作社等林業适度規模經營主體特點 ,提供适配的金融産(chǎn)品與服務 ,強化聯農帶農利益聯結機制 。發展供應鏈金融,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林業供應鏈核心企業合作 ,規範創新金融産(chǎn)品和服務,重點支持特色産(chǎn)業培育、原料收儲及精深加工等領域。

(八)創新金融支持林下經濟發展模式。結合各地林下經濟發展特色優勢産(chǎn)業,重點圍繞林菌、林藥、林菜、林禽、林蜂和森林康養等林下産(chǎn)業發展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風險可控前提下,合理確(què)定貸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信貸投入。推動“産(chǎn)供銷”一體銜接,聚焦林下産(chǎn)品生産(chǎn)、加工、銷售、運輸等各環節,提供差異化金融服務,積極滿足林下特色産(chǎn)業培育、原料收儲及精深加工、轉型升級、冷鏈保鮮和物流等融資需求。用好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林農、小微企業發展林下經濟。

(九)促進林業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培育林業特色産業,加大對經濟林果等森林食品、林草中藥材、林草苗種、花卉、木竹、油茶等産業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森林旅遊、森林康養基地等設施建設及果殼餅(bǐng)粕、木材舊家具、廢建材等廢棄物回收利用 。加大對林業機械設備(bèi)研發升級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動林業加工業向自動化、智能化方向發展。鼓勵推進林業産業基地建設,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債務的前提下,加大中長期貸款投放,在林權抵押擔保、林地林木未來收益權、植物新品種權、林業資源收儲等方面依法開展金融創新,盤活各類資産資源。圍繞林業特色産業聚集化建設,綜合運用信貸、股權、債券等融資方式提供一攬子金融支持。

四、建立金融支持生态産(chǎn)品價值實現機(jī)制

(十)支持林業生态産品價值轉化。聚焦林業碳彙資源經營和開發環節,探索創新融資産品與服務模式,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支持國家儲備(bèi)林項目建設,促進“國家儲備(bèi)林+碳彙”的生态産品價值實現。積極應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做好相關動産和權利擔保質押登記和公示,支持鞏固提升林業碳彙能力。鼓勵金融機構探索完善林業生态産品抵押價值評估方法,合理確(què)定貸款額度、期限、還款方式等,促進生态資源向生态資本轉化。

(十一)優化林業生态産(chǎn)品價值融資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加大金融科技投入,運用數字化技術優化信貸流程、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模型,提高生态産(chǎn)品價值融資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探索通過衛星遙感、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獲取規模化的可信動态數據,建立森林資源的全生長(zhǎng)周期識别模型,爲生态産(chǎn)品價值評估提供可信任、可追溯的數據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發生态産(chǎn)品線上交易系統,發布生态産(chǎn)品購銷信息,提供線上融資對接服務。

五、完善政策配套體(tǐ)系及保障機(jī)制

(十二)加大資金支持。用好支農支小再貸(dài)款、再貼現、碳減排支持工具、科技創(chuàng)新和技術改造再貸(dài)款等貨币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林業領域信貸(dài)支持力度。拓寬涉林企業直接融資渠道,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債融資,支持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三農”、綠色等金融債券。支持金融機構等社會資本探索林權盤活與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模式。

(十三)創新保險産(chǎn)品。鼓勵各地不斷優化森林保險實施方案,持續開展森林保險産(chǎn)品創新工作,探索構建包括指數保險、産(chǎn)量保險、收入保險和責任保險在内的森林保險産(chǎn)品體系,支持開展國家儲備(bèi)林保險、經濟林保險、林下經濟保險、古樹名木保險、林業碳彙保險、野生動物緻害公衆責任保險等業務。鼓勵創新“森林保險+”模式,發揮保險服務林業高質量發展和融資增信等作用。

(十四)加強風險管理。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國儲林貸款等風險管理機制,完善貸款審批流程,加強貸後管理,設立風險預警機制,優化不良貸款處置方式。要定期對貸款進行跟蹤檢查,發現貸款不良率明顯偏高時,及時採(cǎi)取有效‌措施清收不良貸款、化解存量風險。加強貸款資金用途監測,促進林權抵押貸款主要用於(yú)相關産業發展,防範非法集資風險。鼓勵各地加快構建評估、保險、監管、處置、收儲五位一體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管理機制。規範保險産品設計和利益相關方權利義務。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搭建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政府部門共同參與的信用促進體系,通過信息共享、風險分擔等機制,加強金融風險防範與管理。

(十五)強化組織保障。各地要建立金融支持林業改革發展工作會商機制,搭建有效的協作和信息交流平台,研究解決林業金融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用好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币政策工具,強化林業企業發債融資支持,持續完善信用體系,支持林業高質量發展;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要指導銀行機構增強合規經營意識、提升風險防控能力,鼓勵保險機構優化承保理賠模式,提高森林保險服務質量;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林業領域融資需求項目庫,涵蓋國家儲備(bèi)林建設、天然林保護修複、“三北”工程、荒漠化防治等重要戰略項目,國土綠化工程、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林業産業基地等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項目,強化與金融系統共享對接,提高融資對接精準度和有效性,並(bìng)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培訓交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推廣先進經驗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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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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