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政策
三農産品
發布日期:2026-03-13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曆次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yú)統籌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貧緻貧機制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yú)錨定農業農村現代化紮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部署要求,深入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加快構建過渡期後常态化金融幫(bāng)扶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支持的力度、精度和實效,紮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推動城鄉融合發展。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關於(yú)統籌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機制 助力防止返貧緻貧和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要健全重點人群開發式金融幫(bāng)扶長效機制,調整優化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完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政策,常态化支持防止返貧緻貧對象發展。發揮金融助力産業幫(bāng)扶帶動作用,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特色優勢産業貸款,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建立分層分類的欠發達地區金融支持機制,堅持新增金融資金優先滿足、新增金融服務優先布設鄉村振興重點幫(bāng)扶縣。加大對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biān)疆地區等區域的金融資源傾斜力度。
《意見》強調,要強化重點領域金融資源投入,做好糧油生産(chǎn)金融服務,支持農業綜合生産(chǎn)能力和質量效益提升。開發應收賬款融資等供應鏈金融服務場(chǎng)景,保障農業全産(chǎn)業鏈金融需求,擴大縣域富民産(chǎn)業發展金融供給。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資金投入,支持“農文旅”融合發展。要強化金融服務能力建設,健全金融組織體系。深化實施金融科技賦能鄉村振興示範工程,推動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方式普及應用,持續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評定工作,夯實農村基礎金融服務。
《意見》要求,要強化金融多業态協同,發揮債券市場融資功能,鼓勵金融機構尤其是欠發達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三農”等專項金融債券。構建資本市場綜合支持體系,繼續實施企業上市“綠色通道”政策。創新發展保險産品和服務。強化政策保障和組織實施,充分發揮貨币、信貸政策的激勵作用,引導金融機構持續加大對鄉村振興領域尤其是防止返貧緻貧對象和欠發達地區的信貸資源投入。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金融幫(bāng)扶政策效果統計與動态監測(cè)機制,定期跟蹤分析政策落實成效。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将加強與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農業農村部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及時總結常态化幫(bāng)扶和鄉村振興金融服務工作特色經驗做法,加強統計監測(cè)與考核評估,創新鄉村振興投融資機制,助力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緻貧底線,推進鄉村全面振興。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農業農村部關於統籌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機制 助力防止返貧緻貧和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
爲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曆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yú)統籌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貧緻貧機制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yú)錨定農業農村現代化紮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要求,深入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聚焦防止返貧緻貧對象和欠發達地區内生發展能力培育,加快構建過渡期後常态化金融幫(bāng)扶機制,錨定農業農村現代化,持續提升金融支持的力度、精度和實效,助力守牢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緻貧底線、紮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推動城鄉融合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重點人群開發式金融幫扶長效機制
(一)常态化支持防止返貧緻貧對象發展。調整優化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政策,精準支持防止返貧緻貧對象和原建檔立卡脫貧人口中需要繼續幫(bāng)扶的發展生産。因地制宜完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政策,合理確(què)定貸款額度、期限。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到期後仍有合理資金需求的,積極運用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等方式提供接續支持。
(二)發揮金融助力産業幫(bāng)扶帶動作用。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發特色優勢産業貸款,強化幫(bāng)扶産業全鏈條信貸精準服務,結合經營主體實際帶動欠發達地區農戶、防止返貧緻貧對象等群體,合理加大支持力度。各地用好扶持政策同帶動農戶增收挂鈎機制,建立並(bìng)定期更新共享有幫(bāng)扶帶動作用的經營主體名單。
(三)促進重點人群創(chuàng)業就業就學。繼續實施創(chuàng)業擔保貸款政策,優化調整支持對象,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提高貸款額度上限,簡化審批流程,積極滿足防止返貧緻貧對象等群體創(chuàng)業和小微企業帶(dài)動就業資金需求。繼續實施好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支持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
二、建立分層分類的欠發達地區金融支持機制
(四)加大鄉村振興重點幫(bāng)扶縣金融支持。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機制,堅持新增金融資金優先滿足、新增金融服務優先布設鄉村振興重點幫(bāng)扶縣,繼續加大對鄉村振興重點幫(bāng)扶縣的政策、資金、資源傾斜。鼓勵金融機構發揮融智融資優勢,在産業規劃布局、公共服務延伸等方面,爲鄉村振興重點幫(bāng)扶縣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方案。持續做好融資情況監測,推動健全風險分擔和補(bǔ)償機制。
(五)做好易地搬遷後續扶持金融服務。聚焦人口較多的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加大特色産(chǎn)業培育、職業技能培訓、養老托育發展等領域金融支持力度,助力搬遷群衆增收緻富和安置區實現可持續發展。探索創新投融資模式,積極支持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産(chǎn)業園區、公共服務等項目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安置區用好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政策,按照以需定建、以需定購原則建設籌(chóu)集各類保障性住房,助力解決易地搬遷後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難。
(六)強化民族地區、革命老區等區域金融支持。進一步完善區域金融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biān)疆地區等區域金融資源傾斜力度。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圍繞革命老區産(chǎn)業轉型升級等金融需求,提升金融服務質效,促進增強革命老區發展活力。加強興邊(biān)富民行動金融保障,引導金融機構因地制宜支持邊(biān)境地區城鎮化建設、和美鄉村建設和特色優勢産(chǎn)業發展。
(七)持續開展定點幫(bāng)扶工作。承擔定點幫(bāng)扶任務的金融單位要進一步扛牢定點幫(bāng)扶政治責任,用好各類幫(bāng)扶資金,增強定點幫(bāng)扶縣群衆和内生發展動力,助力實現産(chǎn)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态振興、組織振興。加強對幫(bāng)扶投入的全周期管理,健全幫(bāng)扶資産(chǎn)管理機制。持續發揮金融系統渠道、資金、信息優勢,積極對接定點幫(bāng)扶縣社會服務機構,形成幫(bāng)扶合力。
三、強化重點領域金融資源投入
(八)支持農業綜合生産(chǎn)能力和質量效益提升。做好糧油生産(chǎn)金融服務,加大對“菜籃子”産(chǎn)業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以市場化經營收益爲還款來源,積極爲高标準農田、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及管護提供資金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創設綠色農業信貸産(chǎn)品和耕地質量保護保險産(chǎn)品。統籌用好信貸、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服務高端智能、丘陵山區适用農機裝備(bèi)研發制造和推廣應用。主動對接全國智慧農業行動計劃,加大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服務公司等經營主體信貸支持力度,助力完善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九)保障農業全産(chǎn)業鏈金融需求。加大農業特色産(chǎn)業金融支持力度,以生産(chǎn)流通等關鍵環節爲依托,在合規的前提下,開發應收賬款融資、訂(倉(cāng))單質押、供應鏈票據等供應鏈金融服務場景,提供結算、融資和财務管理等綜合性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積極對接核心企業及倉(cāng)儲、物流、運輸等環節的管理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提高服務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積極對接全國農業品牌精品培育計劃,針對優勢特色産(chǎn)業集群等建立批量化授信模式,提高服務效率。因地制宜打造休閑農業、鄉村旅遊、民宿經濟、電商直播等新産(chǎn)業、新業态金融服務模式,進一步拓展、提升農業綜合收益。
(十)擴大縣域富民産業發展金融供給。聚焦縣域主導産業全鏈開發、創業孵化平台和就業幫(bāng)扶車間擴能提級、農業産業強鎮建設,積極探索适配度高的全周期金融服務模式,助力完善縣域産業承載和配套服務功能。加大住宿餐飲、文體娛樂等服務消費重點領域金融支持,優化商貿中心、物流網點等基礎設施改造金融供給,推動深化縣域商業體系建設。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統籌用好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資源,積極參(cān)與城市更新,支持以縣城爲載體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務,滿足創業、住房、消費、教育、養老等多樣化金融需求,促進農業轉移人口更好融入縣域發展。
(十一)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金融保障。支持金融機構提前參(cān)與項目前期工作,根據項目建設方案有針對性編(biān)制配套投融資規劃。綜合考慮準公益性和經營性項目特點,創新銀團合作、打捆打包、整體授信等多元化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資金投入。積極對接農村公路建設、供水保障、電網提升、污水治理、農房改造等項目主體融資需求,支持農村地區和欠發達地區村容村貌提升、人居環境改善、防災減災能力建設。統籌做好區域性和跨區域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規劃建設金融服務。
(十二)賦能提升鄉村治理質效。加大“農文旅”融合發展金融資源投入,支持農事體驗、文化體驗、研學基地、戶外營地等鄉村文旅和休閑新業态提質升級。建立健全美德信用金融轉化機制,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成果更多轉化爲金融資源承載力。積極參(cān)與數字鄉村建設,強化數字鄉村重點項目和主體清單信息共享,加大對農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經營主體數字化改造、農村基層(céng)治理數字化提升等領域的金融支持。
四、強化金融服務能力建設
(十三)健全金融組織體系。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立足職能定位,在現有業務範圍内爲鄉村振興領域提供信貸支持。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深化農村地區分支機構建設,在人員配備(bèi)、經濟資本配置、費用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加大金融幫(bāng)扶力度。農村中小銀行要堅守支農支小定位,持續優化公司治理和内控機制,加強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
(十四)豐富金融産(chǎn)品和服務模式。各金融機構要聚焦吸納就業能力強、帶動增收效果好的領域,搭建金融服務場(chǎng)景,開發專屬金融産(chǎn)品。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運用“貸款+外部直投”、科技保險、知識産(chǎn)權質押融資、各類投資基金等支持措施,滿足不同生命周期農業科技企業融資服務需求。依托動産(chǎn)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等基礎設施,積極推廣農業設施和畜禽活體抵質押融資,優化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模式,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金融服務,進一步拓寬抵質押物範圍,持續加大有效信貸投入。充分發揮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推動農業擔保機構下沉,提高欠發達地區服務可及度。
(十五)促進數字化轉型。深化實施金融科技賦能鄉村振興示範工程,鼓勵征信機構參(cān)與涉農信用信息服務平台運營,重點推動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社保、稅務、司法等部門掌握涉農主體信息的安全高效歸集與共享。用好信貸市場服務平台、全國中小微企業資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等平台,加快涉農金融産品、服務渠道、業務流程數智化轉型,提升農村數字普惠金融水平。鼓勵金融機構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衛星遙感、物聯網等技術,實現數據實時監測(cè)、貸款線上審批、智能風控等,提升融資效率。
(十六)夯實農村基礎金融服務。推動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方式普及應用,引導移動支付便民服務向鄉村下沉。鞏固規範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推廣完善“鄉村振興主題卡”等特色支付服務産品。穩妥推進銀行網點适老化、無障礙(ài)化改造,提升老年人、殘(cán)疾人等重點人群獲得感。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持續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評定工作,探索開展農村特色産業信用評定,依法開展失信農村群體特别是防止返貧緻貧對象信用重建。強化農村地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普及、防範非法集資和電信詐騙宣傳,提升農村居民金融素養。
五、強化金融多業态協同
(十七)發揮債券市場(chǎng)融資功能。鼓勵金融機構尤其是欠發達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按程序和規定發行小微、“三農”、綠色等專項金融債券,籌集穩定的長期、低成本資金,加大對當地的信貸投入。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債融資,募集資金用於(yú)鄉村振興領域。
(十八)構建資本市場綜合支持體系。加大農村地區企業上市輔導培育力度,幫(bāng)助更多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對注冊地在原脫貧地區的企業繼續實施上市“綠色通道”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企業通過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公司債等方式進行再融資,募集發展資金,用於(yú)當地特色産業發展、農業科技創新等項目。支持特色農産品期貨期權品種上市,提供更多符合鄉村産業發展需求的風險管理工具。繼續在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bāng)扶縣穩步推進“保險+期貨”,更好發揮項目保障作用。
(十九)創新發展保險産(chǎn)品和服務。穩妥發展高标準農田建設管護、農業機械損毀等保險。探索創設幫(bāng)扶産(chǎn)業項目保險産(chǎn)品,保障資金安全和項目穩定經營。引導保險公司優化服務,提高承保理賠服務質效,做到應賠盡賠、早賠快賠。
六、強化政策保障和組織實施
(二十)深化政策協同聯動。充分發揮貨币、信貸政策的激勵作用,引導金融機構持續加大對鄉村振興領域尤其是防止返貧緻貧對象和欠發達地區的信貸資源投入。對需要接續幫(bāng)扶的原脫貧人口,保持金融支持力度不減。落實好差異化監管政策,防止返貧緻貧對象和欠發達地區涉農貸款不良率高於(yú)自身各項貸款3個百分點(含)以内,可不作爲監管評價和金融機構内部考核扣分因素。
(二十一)加強監測評估和總結宣傳。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金融幫(bāng)扶政策效果統計與動态監測機制,定期跟蹤分析政策落實成效,優化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鼓勵各地、各金融機構及時梳理並(bìng)總結常态化幫(bāng)扶和鄉村振興金融服務工作特色經驗做法,挖掘並(bìng)樹立一批可複制、可推廣的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傳統媒體與新興網絡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推廣先進經驗,持續爲常态化幫(bāng)扶和鄉村振興金融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農業農村部
2026年2月12日